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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綜合督查需常態化
2015-2-11 9:30:30 閱讀次數:951

  按照環境保護部的部署,在2013年湖南株洲環保綜合督查試點的基礎上,2014年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又選取了佛山、梧州、鄂州三市擴大試點。

  通過兩年的試點,華南環保督查中心推動了試點城市的環保工作,對環保綜合督查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環保綜合督查有何特點?

  隨著對環保綜合督查的深入探索和實踐,綜合督查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根據《環境保護部綜合督查工作暫行辦法》,所謂環保綜合督查,是指環境保護部依法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開展的綜合督查,就是要從發展與保護的關系著眼,從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排污單位等不同責任主體著手,全面督查依法履職情況,深入分析環境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綜合性建議,督促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各自履行環保職責,推動地方環境管理體制機制轉型,形成“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大環保工作機制,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切實改善環境質量。

  環保綜合督查的綜合性主要體現在以下4方面,一是對象綜合,督查對象由以前主要針對排污單位,轉變為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排污單位的綜合性督查;二是內容綜合,督查的內容包括宏觀、中觀、微觀各個層次,如政策督查(對政府制定的政策對環境影響的督查)、履職督查(對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環保履職的督查)、守法督查(對企業守法情況的督查);三是手段綜合,綜合各種手段開展督查,包括派駐干部、現場檢查、組織環保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座談會、調閱政府相關決策資料等多種手段,后期還可以輔以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乃至限批等各種手段;四是目的綜合,綜合督查的目的不是局限于解決某個單一的環境問題,而是旨在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在政府綜合決策中的深度和廣度,全面推進當地環保事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環保綜合督查開展有何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戰略部署,要求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

  目前新《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對環保部門而言,全面貫徹執行新《環境保護法》,就成為檢驗認真貫徹中央《決定》、投身依法治國的一面鏡子。

  新《環境保護法》明確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也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七條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觀念。既然新《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那么推動政府和相關部門環保責任的落實則成為環保部門落實《決定》的必然要求。

  長期以來,政府的環保責任難以落實,有關部門的環保責任缺乏監督,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也沒有抓手。從華南環保督查中心近兩年的實踐和探索來看,環保綜合督查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也是實施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的具體手段。

  開展環保綜合督查,就是要強調和突出政府對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區分“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監督管理”的關系,協調和整合各部門力量,形成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大環保工作機制,實際上也是推動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落實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行動。

  環保綜合督查如何常態化?

  華南環保督查中心通過兩年來在環保綜合督查4個試點城市的實踐,積累了必要的經驗,探索了一套方法,使綜合督查的效果得到印證,綜合督查方式初步成型。如佛山市在環保綜合督查的引領和推動下,實現了環保工作的全面提升,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原則,圍繞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公開化加強頂層設計,建立了三大體系,即以統責、分責、考責、追責、亮責建立全鏈條的責任體系,以社會共治、科學治理建立全方位的治理體系,以嚴格監管、督查督辦、全民參與建立全社會的監督體系。佛山通過制度創新全面提升了環境管理水平,形成了權責清晰、治污科學、執法嚴明、追責有力、公開透明的環境保護依法治理的模式。開展綜合督查以來,佛山市環境質量穩中向好,空氣質量逐步好轉,全市SO2、NO2、PM10、O3、PM2.5降幅分別為21.9%、9.4%、20.5%、1.2%、15.1%;河涌水質改善初見成效,42條“一河一策”重點河涌消除了黑臭現象,其中四成達到Ⅴ類水標準。通過扎實開展民生環保100件實事,廣大群眾對政府環境保護與治理能力的滿意度明顯提高。因此,環保綜合督查到了可以常態化開展的時機。

  環保綜合督查要常態化開展。可以將目前開展的環保綜合督查及時轉為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的執法活動,作為環保部門的一種日常監管手段,監督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如同掛牌督辦、限批等手段一樣,在必要時啟用,避免無的放矢影響綜合督查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所謂必要時,可以有兩種情況:一是某地(不限定于地級市)環境保護成效突出,對其開展綜合督查,挖掘其做法,總結其經驗,推動其自身環保工作更上一個臺階,同時為全國環保工作提供借鑒,如廣東佛山試點;二是某地環保工作問題多、推動難,通過綜合督查,發現其問題,找到其原因,研究其對策,結合通報、約談、掛牌、限批以及環保資金補助等手段推動其工作。

  環保綜合督查要確保取得實效。綜合督查常態化開展后,要保證督查效果,須對綜合督查規范化。建議環境保護部出臺配套文件,規定綜合督查使用的前提、綜合督查的內容、綜合督查開展的程序和方法、綜合督查結果的使用等。特別是綜合督查結果的使用,如地方對綜合督查發現問題整改不積極的,應跟進采取通報(報省市政府、國家相關部門乃至國務院)、約談、掛牌、限批,以及下撥或扣減環保補助資金等手段,避免流于形式、影響綜合督查的形象,從而確保綜合督查取得實效,樹立綜合督查的權威,形成綜合督查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