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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是理賠而是風險管理
2016-3-26 8:28:49 閱讀次數:820

  叫好不叫座,是不少業內人士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當前推廣情況的評價。為什么能夠防患于未然的環責險在國內的發展不甚理想?違法成本低導致企業重視程度不夠是重要原因,同時,環責險在產品設計、服務等方面也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從2006年6月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算起,國內的環責險發展至今已經走過10年。在此期間,一些省市在環責險推廣工作上取得了不錯的成績。

  2014年和2015年年底,環境保護部兩次向社會公布當年全國各地的環責險投保企業名單,投保企業數量位居全國首位的均為江蘇省,而且是第二名省份的4倍多。

  無論從投保企業數量、保費的規模、承保的限額,還是地區覆蓋面來看,江蘇省的環責險推廣工作都走在了全國前列,這其中的原因何在?江蘇省有哪些經驗值得借鑒?

  多種措施調動企業參保積極性

  運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手段,與銀監會等部門聯手推動

  推廣環責險,需要政府和市場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在不能強制企業投保的情況下,就必須積極培育市場,運用科學可行的手段發掘環境風險企業主動投保的內生動力。江蘇省環保部門在實踐中發現,給予企業保費補助并不是最有效的措施,因為對一家企業來說,一年投入幾萬元不是一個大問題,而運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手段推動企業投保更為有效。

  早在2000年,江蘇省就開始大力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經過多年實踐,現已發展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目前,江蘇省環保部門主導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已經覆蓋到占全省排污總量90%的污染源企業,每年穩定在2.3萬家企業左右,而這些污染源企業也恰恰是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重點排污企業。

  為調動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責險的積極性,江蘇省在構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標準體系時,專門設置了一項鼓勵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的指標,不投保雖然不扣分,但如果投保了就加5分。有的企業評價分數處在一個坎兒上,如果不投保少5分,可能信用等級就要掉下來了。

  江蘇省環保廳與省信用辦、工商、銀監、財政、科技、稅務、銀行業金融機構等都建立了環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行聯動激勵懲戒。由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應用面很廣,涉及到企業授信和財政資金申請等,企業為了提高信用等級就會積極投保,從而達到鼓勵企業投保環責險的目的。

  另據了解,江蘇省有些地方還把污染源企業投保環責險,作為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信用評為“綠色”等級的基礎條件。

  2015年8月,無錫市環保局與市銀監局聯合召開會議,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綠色信貸責任,把企業環境風險等級、是否投保環責險兩項信息作為授信的重要依據,要求企業提供環保部門的《環境風險現場勘查報告》或者《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責險保單,環保與銀監聯手推動綠色保險。

  保險專業化服務物超所值

  著眼風險防控,保險公司組織專家為企業把脈問診

  曾有人提出疑問,環責險就是出事前收收錢、出事后發發錢,對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作用如何體現?企業投保環責險后,如果在保期內沒有出險,是不是保費就白繳了?如果承保企業在保期內出險了,保險公司去理賠;如果企業不出險,保險公司是不是就對企業不聞不問、待保險到期去催促企業續保?這些誤解不消除,就會導致企業不愿投保、環保部門不愿推動企業投保、保險公司沒有改進售后服務的動力,這也是許多地方環責險開展不起來的重要原因之一。

  實踐證明,企業投保后,保險公司如果僅是每年去收一次保費,而不提供相應的服務,這樣的保險是沒有生命力的。為此,江蘇省環保部門引導投保企業和承保的保險公司全面認識環責險,把著眼點從投保企業出險以后的理賠功能轉變到風險控制功能上,注重引導保險公司在企業投保前、承保中和出險后,為投保企業提供物有所值的專業化服務。

  在無錫市,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專業經營、風險可控、多方共贏”的基本原則,通過多方努力,形成了環境污染風險安全管理的“無錫模式”,而專家服務是這個模式的典型特點之一。

  企業投保前或確定投保后,保險公司會聘請經驗豐富的環保專家作為第三方,上門給企業進行環境風險勘查、把脈問診并形成環境風險報告。這份報告類似人的“體檢報告”,企業能夠以此為參照,采取措施改進環境管理,降低環境風險。環保局可以根據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督促企業整改。企業簽訂保險合同后,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每年會聘請專家給企業提供一到兩次免費的風險勘查和培訓服務,對個別企業還會組織專家上門幫助消除環境隱患。

  人保財險無錫分公司負責人表示,環責險開展的目的重點不應在賠付,而是對風險的科學管理,幫助企業找出環境污染風險的薄弱環節,督促企業將隱患盡可能消除在萌芽狀態。

  截至目前,無錫市累計對5000多家企業進行了環境風險勘查評估,出具評估報告4000多份,匯總14大類、108個小類的問題,幫助企業排查出較大環境污染隱患1萬余個、發現問題約3萬個,提出整改建議4萬多條,培訓企業安全環保人員4500多人次。

  據了解,人保財險無錫市分公司通過組織專家每年為企業進行現場查勘,使得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逐步提高,現場發現的企業問題數量逐年下降,從而降低了企業的出險幾率。

  截至2015年年底,無錫環責險參保企業1037家(不含6家外資企業國外參保),比2014年同期增加11家;承擔責任限額8.9億元,比2014年同期降低4.1%,投保企業數量和責任限額在全國地級市中均排名第一位。

  產品創新滿足企業需求

  同款產品比質量、同等質量比服務、同等服務比價格

  曾有企業負責人表示,有些環責險保單看上去很美,但仔細琢磨后會發現,保單中關于保險責任的范圍過窄,企業一旦發生事故很難獲得賠償。有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承保的只是突發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對漸進性污染如何進行承保是需要突破的方向。因此,如何進行保險產品創新,是保險公司需要努力的方向。

  據了解,江蘇省放開了環責險市場,只要保險公司開發了好的產品并通過保監會備案,就允許進入環責險市場承保。即使一些地方進行了招標,入圍保險公司也僅有向企業推薦的性質,政府和環保部門不強求企業向中標的保險公司投保。

  也就是說,要讓具備承保環責險資格的保險公司在公平的市場條件下充分競爭,形成“同款產品比質量、同等質量比服務、同等服務比價格”的競爭態勢,從而激勵保險公司開發符合企業需求的環責險產品,優化承保服務。

  南京、無錫、徐州等地還引進保險經紀公司,幫助優化保險方案、“量體裁衣”開發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在江蘇省參與環責險的人保、平安、太平洋、長安等財產保險公司,除在國家保監會備案的主險外,均順應企業需求開發了附加險。

  比如,蘇州市注重環責險產品創新,其開發的“自然災害條款”曾是蘇州首創、全國獨有的環責險產品,而“地下儲罐條款”、“精神損害賠償條款”也很受企業歡迎。蘇州的“預付賠付條款”規定,企業發生事故需要應急疏散周邊群眾或應急處置時,保險公司預先支付保額的50%給企業。蘇州獨創的“錯誤和遺漏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因企業的過失導致延誤報案而拒絕賠付,有效消除了企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擔心。

  運用科技手段改進服務

  打造互聯網+環境安全新模式,為應急處置提供便利

  注重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改進服務,是無錫環責險推廣的重要經驗之一。由無錫市環保局、人保財險無錫分公司主持,無錫市弘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全程提供技術支持,推出了環責險環境信息云平臺及其移動端,打造了互聯網+環境安全的新模式。

  環責險環境信息云平臺包括環責險門戶網站、環境風險信息系統PC端,現場信息手機微信端等多個媒體形態。環責險環境信息云平臺把企業的環境基礎信息按照行政級別架構,建立環境風險數據庫,利用大數據分析為提升風險預警能力提供技術支持。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可以按照各自的權限查閱相關內容。

  環責險環境信息云平臺還可以應用在突發事件的處置中。企業可以根據平臺的提示進行應急處置,環境應急中心可以獲得信息查詢和技術支持。在完成與環境應急中心的平臺對接后,可以實現數據同步更新和更多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處置提供更多便利。

  這一平臺為環保部門與企業架起了一座無障礙的信息溝通橋梁,能夠為環保監管部門提供環境風險數據與分析,輔助環保部門提升監管效率,也可以為企業提供環境風險服務,幫助企業降低環境風險。

  此外,無錫的環責險環境信息云平臺移動端基于手機微信開發,系統內收錄2013年至今共約2000份環境風險勘查報告和600多種環境風險物質的環境數據、應急處置、危險特性等數據,可以提供應急幫助、現場信息查詢、現場報告查看、在線咨詢、新聞資訊等服務內容。

  比如,面對突發的物料泄漏問題,打開微信,找到微應急欄目,就能查找泄漏物料的各種屬性并按照微信中的提示采取應急措施。監管部門可以通過關鍵詞查找相關企業,如輸入某河流,可以找到這一河流附近有哪些企業;輸入甲苯,可以找到使用、生產、儲存甲苯的企業;輸入刺激性氣味,可以找到可能產生刺激性氣味氣體的企業。

  在微現場的“數據分析”欄目中,環保監管部門可以查看自己所轄區域內企業的環保管理概況。在微貼士的“微法規”欄目中搜索關鍵字,可以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適用條款。

  為進一步發揮環責險在環境風險輔助管理方面的功能,無錫市要充分運用環責險開展以來積累的數據開發無錫環境風險地圖。當企業發生環境風險事故時,有關人員可根據環境風險地圖迅速檢索企業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根據企業的污染因子,及時制訂應急方案,有效提高應急效率。

  ■理賠案例

  鹽酸泄漏釀事故 保險賠付百萬元

  2012年7月22日6時許,江蘇省宜興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鹽酸罐區內,一只裝有30多噸(濃度為20%左右)鹽酸的立式儲罐突然豎向開裂,內部鹽酸全部泄漏。由于酸霧量大、鹽酸泄漏量多,故引發了環境次生事故。次日,企業向人保財險無錫分公司報案。

  本次事故造成周圍廠區因酸霧擴散腐蝕致使人員及財產不同程度受影響。其中,周邊9家企業的房屋、設備及綠化作物受損,某電源有限公司損失最為嚴重,不僅有64名職工受傷,而且車間內鑄板機、管道、極板等設備遭嚴重腐蝕,其余企業無人員受傷;周圍3個村莊村民及部分散戶房屋、農作物、家禽等均有損失。

  最終,人保財險無錫市分公司賠付受損企業和村民100萬元。

  ■他山之石

  環責險在國外發展情況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分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兩類,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1976年的《資源保全與恢復法》要求業主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1980年的《綜合性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危險物質運載工具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都必須建立和保持保險等形式的財產責任。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并于同年7月開出了第一張污染責任保險單,這是國際保險行業承認的最早的污染保險。

  ●德國的環境污染保險起初采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但自1991年1月起,隨著《環境責任法》的通過和實施,開始強制實行環境損害責任保險。這一法律以附件方式列舉了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設施名錄,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芬蘭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1998年1月生效的《環境損害保險法》規定,所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危害的企業都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環境保險,根據企業的規模和可能產生的環境危害的程度,保險金額從1000至3000萬芬蘭馬克不等。這一法律規定所有芬蘭領土上發生的環境損害都必須得到賠償。據此,即使受害者無法確定環境損害的來源,也可以從環境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法國的環境污染保險采取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方式。1998年5月頒布的《法國環境法》規定,油污損害賠償采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1977年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除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外,還承保因單獨、反復性或漸進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1989年法國保險業組建了高風險污染集團,由50個保險人和15個再保險人組成,承保能力高達3270萬美元,在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事記

  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歷程

  2006年6月,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

  2007年6月,國務院轉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 “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2007年1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啟動綠色保險制度建設,確立了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9﹞61號),明確要求“推行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重點防控企業污染責任保險工作”。

  2011年起實施的《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提出,“國家鼓勵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011年10月17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11月1日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的通知》(環發﹝2011﹞129號)都明確提出“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的要求。

  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要求,“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保險制度”。

  2013年1月21日,環境保護部和國家保監會聯合出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范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設計要求、風險評估和投保程序、環境風險防范和事故理賠機制、信息公開和保障措施等。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014年8月10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把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2015年4月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5年9月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2016年1月9日印發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6年工作要點》明確要求,2016年將“制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案”。